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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外置產零「譯」外 兩大文書須附中文版
2018年02月23 09:30
台灣搜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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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SouFun台灣搜房網/徐 觴】我國雖未針對海外置產設立專法,但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業者直接適用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》、以及必須遵守內政部所頒布之〈不動產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規範〉,一旦違反可依該條例裁罰。
而在房地交易中,最重要者莫過於
「不動產說明書」
與
「不動產買賣契約書」
兩大文書。
「不動產說明書」除了必須記載土地範圍、建物用途、坐落位置…等完整的產權資訊,尚須揭露其他重要事項,例如:標的物周邊發展現況、周邊半徑300公尺範圍內重要設施…等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之事項,其內容視為「不動產買賣契約書」的一部分。
依〈不動產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規範〉規定,「不動產說明書」、「不動產買賣契約書」均應附中譯本供消費者審閱。
台灣搜房網創辦人楊建傑表示,如仲介業者未提供中譯本,買賣契約依然有效,故消費者務必向仲介業者索取中譯本,再三確認物業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;或是藉由「台灣誠信品牌認證」篩選5年內無不實廣告、5年內無顧客申訴的優質經紀,降低發生交易糾紛的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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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責任編輯:台灣搜房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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